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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6发布者:软件著作权申请
上诉人滇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红药业)与被上述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张某某(海知誉客户)有关第4704853号“康王KANGW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二审案,海知誉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知誉客户张某某被提出异议的第4704853号“康王KANGW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22日,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康王KANGWANG及图”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为由,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滇红药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92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知誉王律师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高沃律师王学芝提出引证商标并未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构成驰名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联系,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的观点。得到高院的认可。
【法院判决】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生产工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一审法院及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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