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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一、“异军突起”的短视频
近些年来,短视频成为了现代人类生活的入侵者,开始全面“入侵”人们的生活。在乘坐地铁、参加聚会甚至是家中休息时,总会有人告诉你:这就是时下最流行的消遣娱乐方式:短视频。短视频一词对于我们耳熟能详,它自2014年进入公众视野,迅速打破了传统的影音市场模式。[1]如果以人们熟知的短视频应用为线索,从起初崭露头角的“秒拍”、“美拍”们,到现如今赞助多家卫视春晚的“抖音”、“快手”,可以说短视频在几年的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了我们耳熟能详的新媒体娱乐方式。那么我们所认知的短视频的定义是什么呢?被大众通常所认为的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控制在5分钟以内,主要依托于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2]短视频行业取得的进展性成功,显示出网红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增长视频的观看者数量是网红经济的基础,为了达到此目的,短视频行业中模仿、抄袭的现象屡现不鲜。既然模仿、抄袭是行业普遍现象,那么在短视频行业中,对于版权的保护就真的不存在吗?
二、短视频绝非“法外之地”
短视频产业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视频产业,其现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逐渐成为了时下的热点问题。短视频风靡于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各大软件平台,由于其时间短、制作相对简单,成为了用户量飞速增长的休闲视频,同时也为一些触碰侵权的案例提供了滋生的摇篮。短视频未经许可直接使用的侵权纠纷包括几种类型,有将一些影视类等内容剪辑后传播的侵权纠纷;还有在短视频中翻唱、翻抄他人诗集引发的侵权纠纷。国家针对版权问题的意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同时更是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飞跃。短视频产业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作为短视频创作者来说,其原创作品被他人侵权,即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他人用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是需要被维护的。我国法院在处理一些版权案件时认为: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是视频时间的长短与独创性的认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些视频虽然时间不长,但是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和个人情感,从而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3]我国对于短视频系列问题的觉醒,不仅仅是法治文明社会的体现,更是祖国向社会和谐迈进坚实的脚步。
三、“2分钟”赔偿“50万”的侵权案
我国境内的首例短视频侵权案,源自一个时长为2分钟的个人小视频。视频的制作者刘先生将自己滑雪的画面进行剪辑,其中包括对刘先生爱车的展示、特写画面,并将此视频发表于专业的创作社区。而后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将方刘先生制作了2分钟短视频用于商业用途,最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刘先生赔偿,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的开支50万元。对于此案的审理,法院认为:此视频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在视频的拍摄与剪辑过程中,体现出了刘先生的作为作者的智力成果。实际上在此案的审理中,其中最为突出的关键点为“智力成果”。正是通过刘先生对于镜头的切换、画面的剪辑、后期的特效等方面的制作,才将这时长2分钟的短视频制作成了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只要是原创并体现出“智力成果”的视频,即使时长较短,也可以被称之为“作品”,享受法律的保护。本案的判决不仅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短视频创作版权的保护,更加凸显了我国法律对于“智力成果”的权益保护。此次案件的判决同样为短视频行业的创作者敲响警钟: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作品获取一定商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四、侵权认定,道阻且长
对原创者的保护以及对侵权者的判罚是短视频行业能够长盛不衰的必要因素。短视频产业所带来的巨大信息量,已经成为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公众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短视频行业的规范,不仅仅是对网络行为作出规范,更是对新媒体娱乐形式下的侵权行为进行的规范。在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上,各大网络平台如腾讯、新浪、爱奇艺、搜狐、快手、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共同发布了坚持先授权后传播、不滥用“避风港”、规范版权管理使用制度的《短视频行业版权自律公约》。[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新媒体表现形式更迭,对于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也将逐步加大。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于2019年1月9日出台《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5]若要实现梦想便不畏惧风寒,恰如坚信前路坦荡,恰如笃定法治文明的和谐社会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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