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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视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法律冲突

浅谈影视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法律冲突

浅谈影视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法律冲突

发布时间:2020-06-15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这一概念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演员作为影视剧主体之一在影视作品中是否享有肖像权,以及如果其享有肖像权,其肖像权保护范围和如何行使肖像权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由于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肖像权产生和包含在影视作品之中,尤其是影视剧照,演员主张和行使其对影视作品的肖像权,势必产生与影视作品著作权及他人权利的法律冲突。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中国影视作品的数量不断提升,电视剧产量自2000年突破1万集开始,一直以来高居不下。直到2012年创下了历史新高,年产量达到了17000集。演员肖像权的行使和保护成了急待解决的问题。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著名演员张铁林诉诉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做酒类广告案、著名演员方中信诉浙江某皮鞋集团因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网站上使用其肖像做广告案、著名导演张艺谋诉《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案,人民法院均判决被告公司肖像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从法律上来说,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和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所保护的公民肖像权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肖像制作权
  肖像制作是指借助一定的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行为。肖像制作可以是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若委托他人进行则应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未公开,也是一种对肖像权人肖像制作权的侵犯。
  二、肖像使用权
  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使用取得财产或精神上的利益或满足,包括自己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权属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使用的范围、时间、方式、报酬以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维护肖像完整权
  肖像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损毁、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
  由此可知,如果影视剧照能够反映影视演员本人的外观特征,能够足以使他人辨认出主要表现的是哪位演员,则应认定该剧照具有肖像的特征,在法律上应视为该演员的肖像。影视剧照由于符合肖像的法律特征,自然其中的演员对此享有肖像权。如果只是因为是影视剧照,不是生活照就不保护演员对此的肖像权,显然是不合法理的。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影视剧的演出时,除非有特别约定,其对整部作品是无法主张肖像权的。演员的同意出演,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授权,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这一行为本身也正是演员对肖像权行使的表现。这种肖像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只发生在演员与制作方之间,且只能是部分地、有限地转让。
  但是,并非演员对影视剧照绝对不能行使肖像权。戏剧尤其是影视角色的扮演者在不妨害制作方著作权时,可以享有对影视剧照的肖像权。这不仅是因为表现演员突出形象的影视剧照具备肖像的法律特征,符合肖像的法学定义,还因为作为一种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静止影像,更突出了演员的外在形象特点,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亦更加明显。
  同时,还应看到影视剧照实际上是一个多种权利的复合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影视作品的衍生品经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其形式一再打破传统的观念,形成了包罗万象、纷繁复杂的产品体系。从传统的海报、影碟、唱片,到新兴的主题公园、电子游戏,影视衍生产品不断地挑战消费者的想象力极限。因此,即使是作为著作权人的影视剧制作方,在使用影视剧照时也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超出这一合理范围,就可构成侵权。如果允许制作方无限制使用或有权许可商家随意地、营业性地使用影视剧照,那么恐怕就会有制作方为牟取不当利益大量出售影视剧照使用权。因此,明确演员享有对影视剧照的肖像权,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本文关键词:浅谈影视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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