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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疫情相关的办理版权业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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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疫情相关的办理版权业务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2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版权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现就与疫情相关的办理版权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版权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版权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版权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版权提供使用证据,办理版权异议、版权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版权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二、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版权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三、如何主张期限中止?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版权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键词:与疫情相关的办理版权业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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