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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基于其软件作品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
(一)保护期限的限制: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的权利: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三)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相似软件:《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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