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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首先,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一般注意力“即具有普通经验和知识的一般购物者,在购物时运用的普通注意力。
其次,“隔离观察比较“,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摆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分别观察后凭借印象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在购物时一般不会带上上次购买的商品,并将其与想购买的商品进行比较,而只会依赖脑海中对商标并不精确的大致印象。因此,尽管两个商标存在差异,但在经过隔离观察后给人留下近似印象时,就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再次,进行“显著部分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部分是否相同。商标可能有数个要素构成,而相关公众往往只记住了其中最突出和重要的部分,如果这部分也出现在另一商标中,就容易认定两个商标近似。
最后,还要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判断是否整体上能给人留下非常接近的印象,而不能仅对两个商标中相对应的部分进行分别比较。有时两个商标均有数个要素构成,有些相对应的要素之间本身并不相似,但由于采用相同的结构,致使两个商标在整体上相似,此时也构成商标相似。
在运用上述原则时还要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先商标越具有显著性(关于显著性问题,请列位看官移步本公号之前的推文)和知名度,则判断混淆的标准越低。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来,共同学习一下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的一套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标准:
1.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程度;
2.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
3.双方商品的接近程度;
4.在先使用商标者拓展业务至在后使用者领域的可能性;
5.是否有实际混淆的发生;
6.被告在使用商标时是否有恶意,被告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专业水平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7.双方业已建立的,仍将继续利用的销售渠道之间的相同或不同点;
8.原被告作为商标权人之间的市场区分;
9.在先商标的声誉;
10.交易条件和购买者的情况,即交易是一时冲动的购买者进行,还是仔细、老练的购买者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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