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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01
提供实际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当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时,商标局首先会要求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02
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或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情况时,商标局就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争取友好地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03
同日申请抽签
如果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受新冠疫情影响,目前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从现场抽签改为网上抽签,也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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