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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8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定的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虽然表述修改了,但是实质上都是类似的,保护的都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
1.此外观设计是需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因为在权利授予时,外观设计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与商标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在认定上要求更宽松,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认定上更加严格。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一定都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所以,外观设计要想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不能是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类型。
2. 外观设计具有识别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外观设计想要落入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首先,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上述条件;其次,还要举证证明其产品及外包装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特有包装、装潢。若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专利权很有可能被无效。因此,外观设计受到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前提还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是有效的,且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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