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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发布者:海知誉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二条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进行了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具体审查实践中,我国对实用新型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制,即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中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明显新颖性审查,而不包括创造性审查。也就是说,虽然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要求具备创造性,但是在该实用新型授权时并无对于创造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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