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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7发布者:海知誉

  【最新资讯】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相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启动修订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思路
  一是注重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上级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是注重问题导向。深入了解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科研主体对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改革的诉求,找准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创新思路、深化改革。
  三是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优化项目预算编制体系、放宽预算调整范围和权限等,切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四是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金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拨付,中期评估。对项目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风险异常情况,可暂缓拨付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科研活力
  1.优化项目预算编制体系。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力资源费。简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由原十五项合并为七项。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
  2.建立项目资金可追溯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允许有条件列支人员工资。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合理确定设备费。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问题,明确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纳入设备费。
  5.提高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将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单列金额从原来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6.设置更为灵活的资助模式。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获得不限定用途的补助资金。
  7.取消项目保证金。取消原办法规定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科技研发活力。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8.分期拨付,中期评估。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对于其他项目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9.建章立制,规范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10.异常情况,可暂缓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11.明确结余资金处理。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非一次性通过验收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等。
  12.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于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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