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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6发布者:海知誉
【最新资讯】为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我局在市产业转型升级资金两化融合专题扶持计划基础上,根据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工业互联网发展战略、将工业互联网发展作为推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系统融合发展主攻方向的要求,编制了《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8号)。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国家统筹经济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持续推进两化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两化融合作为立部之本。深圳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多年来持续推进两化融合工作。2014年起,我市在产业转型升级资金中设立两化融合专项,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对省级以上两化融合项目予以奖励。深圳市持续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应用,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支持贯标服务机构发展,深圳市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工作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的高度认可。
随着企业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完善、信息化应用逐步普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同工业系统融合发展成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向。2016年、2017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50号),工业互联网上升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成为落实“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求的主攻方向。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系统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打造人、机、物全面互联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是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深圳市政府紧跟国家战略部署,于2018年6月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提出了我市发展工业互联网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支持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扶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已经在原两化融合专题扶持计划中得到实施,但扶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测试验证环境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等措施,以及我局根据部、省最新部署要求拟推动的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亟需通过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关支持方向、标准、条件。
为此,我局对原两化融合专项扶持计划进行调整优化,设立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将工业互联网发展作为专项扶持重点,同时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广工作从政策上予以衔接避免突然断档,据此编制了《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
2.《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
三、扶持方向
1.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对工业数据的分析利用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的目标。
2.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国际领先先进水平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水平高、应用广、效果好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3.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包括高端活动和公共服务两类。重点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市政府或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的工业互联网峰会、论坛等活动。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评估诊断、咨询规划、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4.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经过国家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AII)认证的工业互联网测试床。
5.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重点支持为我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加快发展,为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提供支撑和技术服务。
6.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
7.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国家部委、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领域重点项目配套建设。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项目实施地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或者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扶持方向的专项申报条件。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五、资助方式和标准
各扶持方向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以及工业大数据、工业APP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以及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公共服务,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政府、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举办的重大公益性工业互联网活动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奖励方式,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在本市应用效果好、行业带动强的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以上不同类型多个试点示范的,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2.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本市评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评定工作程序,制定深圳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评定办法,公开征集、公平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新设定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本市重点鼓励支持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有关奖励标准组织实施。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关于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支持方向项目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对项目的重复申报情况和失信联合惩戒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并完成预算报审程序后下达。
七、规范性要求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对象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联合惩戒名单库,发起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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